陕财办金〔2018〕47 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 市财政局、金融办,省级有关担保机构:
为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支持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陕西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支持金融创新助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政策》(陕财办金〔2017〕90 号)。为促进政策落地实施,现就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资金支持方式和对象
(一)增资奖励。奖励对象范围 仅限于纳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且具体承担落实《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陕金融发〔2017〕9 号)增资目标任务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资奖励资金通过陕 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公司”)注资参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方式予以支持。
奖励标准: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资本金在 1 亿元以内的部分(含 1 亿元),按新增资本金的 15%予以奖励;新增资本金在 1 亿元以上、3 亿元以内的部分(含 3 亿元)按照 10%予以奖励;新增资本金在 3 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5%予以奖励。
(二)担保代偿补助。担保代偿补助范围仅限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且单户担保额不高于 1000 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 是指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笔担保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下、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 1.5%、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符合中省产业导向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由省金融办认定的省属融资担保机构。
对于各市(区、县)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代 偿 ,由所 属市(区、 县)财政负 担 10%,省财政按市(区、县)财政承担部分的 50%予以补助。
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由省财政补助 10%;省再担保公司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发生的代偿,由省财政补助10%。
二、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增资奖励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1.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金融办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辖区内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增资有关资 料审核、汇总,出具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
2.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复核后,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省再担保 公司,由省再担保公司向市 (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
(二)市(县、区)担保代偿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1.每年 3 月底前,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金融办,将上年度辖区内担保代偿补助资金审核及资金拨 付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备案。
2.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对备案资料是否齐全,补助资金是否足额落实等情况进行审核后,省财政厅将省级应负担资金拨付至市级财政部门。
(三)省级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下同)担保代偿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1.每年 3 月底前,省级担保机构将申报担保风险代偿有关资料,报送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
2.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审核后,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拨付担保机构。
三、申报资料
(一)申报增资奖励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级财政部门和金融办出具的审核意见;
2.市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资事项的会议纪要或文件;
3.增资资金拨付文件及拨款凭证;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市(县、区)申请担保代偿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级财政部门和金融办出具的审核意见;
2.市(区、县)财政部门对上年度代偿给予补助的资金拨款文件和拨款凭证;
3.《市(县、区)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补助情况表(附件 1);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省级担保机构申请担保代偿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文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的上年度担保业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代偿项目明细等),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 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职业证书复印件);
4.金融机构出具的代偿通知书、代偿证明有关法律文件,代偿资金凭据以及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5.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补助情况表(附件 2);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四)申报注意事项。
1.对申报资料不全、市县配套资金未足额落实的,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不予安排补助资金;对符合申报补助条件,但未按时申报的项目,不予补充受理。
2.申报担保代偿补助资金时,项目代偿与申报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10 个月,补助金额应以代偿金额扣除追回款项后的代偿净额核算,一笔贷款只享受一次代偿补助。
3.代偿补助资金不支持个人消费类等非生产经营性担保贷款业务。
四、其他事项
1.融资担保机构代偿业务补偿后追偿所扣除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按照代偿分担比例及时返还各方,其中应返还财政部分,作为政府补助资金,用于补充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2.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金融办负责本地区申报资金的审核和监督管理,若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有关单位骗取财政资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金融办负责追缴,追缴所得按省、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及时返还各方。
3.融资性担保公司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已拨付补助资金外,以后三年不予融资担保资金支持。
4.本通知为陕财办金〔2017〕90 号文件第 13 条、14 条和15 条的实施细则,各市区和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资金申报工作。
附件:1.市(县、区)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补助情况表
2.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补助情况表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