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金融发〔2017〕9 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加快完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助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 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工作的意见》(陕发﹝2017﹞12 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通过重组、增资、整合等方式,发展财政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省、市、县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扶小微、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主要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对象,到 2017 年底,完成市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到 2018 年 6 月,实现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县域全覆盖;到 2020年底,完成省、市、县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 70%,县级不低于 90%,担保费率不高于 1.5%。
二、主要任务
(一)理顺省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管理体制。学习借鉴安徽模式,将陕西省信用再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划转为省财政厅主管企业,由省财政和各市财政出资充实省再担保的资本金。充分发挥省再担保和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农担)在全省政府性担保体系建设中的龙头作用,通
过向市、县政府性担保机构注资参股的形式,以股权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形成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二)加快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各市政府出资设立和做大做强政府性担保公司,对增资部分,省财政将按比例给予支持。确保到 2017 年底,西安市至少有 1 家注册资本不低于 30 亿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宝鸡市、延安市、榆林市至少要各有一家注册资本不低于 15 亿元的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其余各市均要有 1 家注册资本不低于 10 亿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省所有国家级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均设立专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级财政可参照省级做法通过增资奖励或安排专项资金直接转移支付到各县,各县等额配套用于县级政府性担保机构注资。全面提升现有机构服务能力,确保县域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达到 5000 万元以上。到 2018 年 6 月底,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县域全面覆盖。尽快推进陕西农担机构、人员和业务下沉,原则上采取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方式,逐步将业务分支机构建在市县、基层,到 2017 年底,基本完成各市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全覆盖,2018 年 6 月底实现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县域全覆盖。
(三)创新政银担合作模式。将银担合作由单个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 “点对点”、自下而上的合作,转变为“体系对体系”对接、自上而下的整体合作。建立“资源共享,风险共管,优势互补,多利互赢”的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在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下,推动原担保机构、省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及所在市(县)财政参考 4:3:2:1 的比例分担风险,省财政按市(县)财政承担部分的 50%予以补助。确保到 2020 年底,全省所有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部纳入政银担合作机制,与各银行机构均建立政银担合作关系。
(四)严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实体经济融资服务,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要通过降低服务成本、争取合作银行让利等多种途径,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本着以支定收、保本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担保费率,确保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逐步推进省再担保公司免收再担保费。
(五)提升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各市政府要按照效率优先原则,合理安排担保资源,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改善自身管理、深化银担合作等途径提高担保资源使用效率。力争到2020 年底,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达到 6 倍以上,区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达到 4 倍以上,确保
全省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增幅不低于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幅,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确保小微企业和“三农”申请担保获得率与服务覆盖率明显提升。力争到 2020 年底,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 70%,县级不低于 90%。
(六)夯实各级监管责任。各市政府是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要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市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快速反应的风险防控处置机制,对辖区内的重大风险事件,要及时上报、依法依规
妥善处置。要严厉打击融资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七)推动“两个平台”(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学习浙江台州经验,由各市主导,在 2018 年内完成两个平台建设,打通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金融活水进一步流向实体经济创造条件。建设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基础上整合小微企业工商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资源,将分散在公安、税务、法院、国土、社保、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从整体上把握分地区、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情况,最终实现对全省市场主体的信用建档。同时建设汇集银行业具有代表性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及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要求的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为小微企业全方位、个性化查找符合自身需求的银行产品并快速高效融资提供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通力合作,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省财政厅是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落实资金保障,加强财务监管,实施绩效考核。省金融办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监管部门。各市政府是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责任主体,承担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省信用再担保公司负责注资参股运作,落实银担体系对接,实施再担保,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引领带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二)强化督查考核。各市要充分认识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对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督查制度。要制定工作任务分解表,将体系建设工作、新型政银担业务等指标按季度进行分解。要针对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跟踪督查,定期进行工作情况“三查”(查工作进度、查工作质量、查工作效果)并建立绩效评估台账。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建立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规模、合规经营、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担保代偿率和损失率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考核奖励机制,引导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强化风险管控、降低担保收费,提高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实效,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优化行业环境。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专项补贴、代偿损失税前扣除,以及风险补偿等政策。国土资源、住建、工商、公安、林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业务查询等。依法加强融资担保债权保护,积极帮助融资担保机构处置抵债资产,对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严厉打击恶意逃废担保代偿贷款的行为。加大对政府性担保体系建设宣传,营造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