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3月政策汇编
目 录
1.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 (财金〔2020〕19号)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28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供的通知
4.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6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号)
6.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
8.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战疫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财金〔2020〕9号)
9.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四川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八条措施的通知 (川金发﹝2020﹞12号)
10.关于开展2019年度四川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川经信财金函〔2020〕111号)
11.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12.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我省餐饮企业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川金发〔2020〕7号)
13.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人行成都分行 四川银保监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川财金〔2020〕5号)
1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川办发〔2020〕10号)
15.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成银发〔2020〕15号)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
财金〔202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更加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形势下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努力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效率,及时履行代偿责任,依法核销代偿损失,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要求,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经营范围,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不得新开展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
三、坚持下沉一线、更好发挥放大效应的原则,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开展股权投资,力争2020年投资10家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合作,力争实现2020年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目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单户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确保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80%,其中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五、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依据《财政部 工信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要求,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各地要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加大代偿补偿力度,切实保障降费效果。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调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在实现保本微利的前提下支农支小成效(包括当年新增支小支农担保户数、当年新增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当年新增500万元以下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当年平均综合融资费率等),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支小支农成效明显但代偿压力较大的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给予适当支持,推动实现可持续经营。
七、对严重偏离支小支农主业、擅自扩大业务范围、违规开展股权投资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的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予以公开通报,不得享受各级财税支持政策,不得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范围。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责任担当,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尽快完善配套措施,推动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2020年3月27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
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2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服务,加大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周转类信贷支持,给予合理信用额度。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后,以适当方式减少对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占用,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
(二)提高核心企业信贷资金向上游企业的支付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核心企业信贷业务办理效率,将符合受托支付要求的贷款直接支付给核心企业上游企业。以银行信贷资金及时清偿上游企业的应付款项或向上游企业支付预付款,减少产业链账款拖欠或资金占用,加快上游企业资金回笼。
(三)支持核心企业为下游企业提供延期付款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及时为核心企业收到的下游企业支付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或为核心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票据融资,提高核心企业销售资金回笼效率,帮助下游企业提前获得商品,减轻下游企业现金流压力。
(四)强化核心企业信用约束。落实核心企业的信用责任,在融资合同条款中可明确核心企业在获得信贷资金后及时向企业付款的责任和义务。
二、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
(五)加强对核心企业上游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融资方式,为上游企业解决先货后款模式下的资金占用问题;也可以上游企业所获订单为基础进行订单融资,满足上游企业经营周转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时应办理质押、转让登记。
(六)强化对核心企业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等方式,为下游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提供信贷支持;也可在下游企业已获取货物的情况下,通过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方式缓解存货积压形成的资金压力。
(七)优化供应链融资业务办理流程。在核心企业承担付款责任或提供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前提下,上下游企业办理供应链融资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适度简化客户评级准入等流程,纳入核心企业统一授信管理,使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
(八)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对相关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核心企业上游企业,可适当提高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或订单融资比例;对于核心企业下游企业,可适当提高预付款融资或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比例。对暂时受到疫情影响、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和适度减免手续费。
三、加强金融支持全球产业链协同发展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支持“稳外贸”作用,增加外贸信贷投放,对优质外贸企业授信和支用放款建立“绿色通道”,合理确定分支机构授权,提高效率。
(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跨境服务网络,与境外同业机构合作,共同为全球产业链提供信用支持和融资服务。
(十一)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拓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费率。
四、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科技水平
(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供应链业务系统,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供应链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与政府机构、核心企业相关系统实时交互交易数据,建立交易风控模型,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
(十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探索创新产业链金融服务产品,研究开发服务电商平台、物流等领域大型核心企业的金融产品。主要依靠互联网运营的银行可运用大数据风控技术加强对产业链上民营小微企业线上贷款支持,鼓励大中型银行、政策性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与此类银行的业务合作。
五、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和风险控制
(十四)完善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考核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立足自身实际,对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相关授信予以差别化安排,完善激励机制,对供应链融资业务在信贷规模、经济资本考核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落实尽职免责安排,加快处置不良贷款,核销不良贷款处置损失。
(十五)加强产业链金融服务的风险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核心企业准入标准,认真审核核心企业融资需求和贷款用途,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的有效监督。加强押品管理,有效控制存货质押融资风险。合理确定供应链融资整体合作额度,严格审核供应链交易背景,必要时要求核心企业承担账款回购或商品回购责任。通过专户管理、协议扣款或受托支付等手段,监控应收账款回笼。
六、加大保险和担保服务支持力度
(十六)鼓励保险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核心企业上下游的风险特征,提供抵质押、纯信用等多种形式的保证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大贸易信用保险的承保覆盖面,拓宽企业融资的增信方式。
(十七)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期限,提升贷款额度,帮助客户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针对疫情发生以来物流受阻情况,保险机构可适当顺延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的保险期限。
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持续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
2020年3月26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各项政策落实,经研究,决定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89号)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生猪生产加快恢复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印发的2020-2021年生猪稳产保供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确保年底前完成各项既定任务。要发挥恢复生猪生产协调办公室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继续抓好生产数据调度和监测预警,准确研判形势,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督促各类在建项目加快工程进度,尽快形成产能,引导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带动中小养殖场户发展。
二、完善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
将享受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的规模猪场条件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新纳入支持范围的支持对象贴息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贴息资金渠道、比例、范围、时间计算等有关要求继续按农办计财〔2019〕30号和财办农〔2019〕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作用
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符合担保要求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对于200万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纳入政策性业务考核范围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保证贷款尽快到位。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调整完善贷款考核机制。提高生猪贷款风险容忍度,将生猪养殖贷款不良贷款率放宽至不高于涉农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
(二)拓宽抵质押品范围。支持银行将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纳入可接受押品目录。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范围由辽宁省、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扩大到全国各省(区、市),继续支持具备生猪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
五、有关要求
(一)加快推进金融支持生猪养殖创新试点。金融机构要加大养殖圈舍等抵质押担保创新服务的先行先试,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各地银保监局要加强督促引导,按季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生猪养殖贷款主体的筛选、推介、尽职调查等工作。
(二)加大国有金融机构对生猪生产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支持生猪生产的先导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在三年内要安排不少于500亿元的信贷规模,重点用于支持包括生猪养殖在内的生猪全产业链发展和储备调控体系建设,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国有银行要在满足大中规模猪场新建、改扩建及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上加大力度。
(三)加强对贷款贴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继续执行农办计财〔2019〕3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新纳入补助范围的支持对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完善贴息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贴息程序、审核办法、资金拨付、监管措施等要求,在确保企业申报贷款贴息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可信、审核结果科学合理公正和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适度下放审核权限,简化操作流程和手续,缩短资金拨付时间。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准确测算贴息金额,强化公开公示,保障资金安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到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及时直接拨付相关企业,结算情况由省级部门汇总后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备案。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可结合工作实际,通过资料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月通过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报送贷款贴息资金数量和政策落实进展情况。
2020年3月17日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
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6号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关部门作了深入研究,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二、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
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四、关于企业新增融资安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要改进绩效考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的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五、落实要求
做好需求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
明确支持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完善企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有效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同时,应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推进信息共享联防。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六、有关配套政策
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
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2020年3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