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 号)、《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陕财办金〔2019〕32 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设立“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池”),建立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为规范风险资金池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资金池主要用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开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风险补偿及对市县的代偿补助。
第三条 风险资金池的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池运作收益等。风险资金池实行动态补充,保持合理适度规模。
第四条 风险资金池实行资金托管,另户储存。省财政厅可委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及运营。风险资金池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选择经办银行时,优先从支小支农业务占比高、政银担合作较好的银行中选择确定。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 省财政厅对风险资金池进行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或变更风险资金池规模、托管机构、托管周期等;
(二)审核托管机构风险资金池年度工作报告;审核批准风险补偿金额,
(三)负责风险资金池运营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公开"要求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和年度绩效评价;
(四)其他需要管理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托管机构负责风险资金池日常管理和运承担下列职责:
(一)承担担保机构提交的风险补偿申请的初审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审定;
(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等事务,报告上年度风险资金池运营情况,按照省财政厅审定批准的风险补偿金额拨付补偿资金;
(三)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用于购买风险相对较低的银行类理财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盐类产品等。
(四)提请省财政厅审议变更资金池规模方案;
(五)其他受委托管理的事项。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七条 担保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规经营,取得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被担保企业经营地及担保项目主要业务发生在本省
(二)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
(三)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2020 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 70%,以后年度不低于%,其中新增单户 500 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 50%。
(四)单户担保额和担保费率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五)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健全,风险防范工作落实较好。
第八条 对担保机构代偿率不超过 5%的部分给予补偿,担保业务发生风险后,风险资金池承担 10%的风险补偿;省级再担保机构发生的再担保业务代偿,风险资釒池按照再担保机构分担代偿责任部分的 50%予以补偿。代偿率超过 5%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九条 担保机构于每年 5 月底前,向托管机构申报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省财政厅审定。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风险补偿申请报告;
(二)补偿项目明细、申请补偿金额;
(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四)银行代偿通知书.担保机构代偿凭证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
(六)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 对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市(区),设立当年省财政按照资金池规模的 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以后年度按照各市、县资金池代偿支出的 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补充市、县资金池。市、县财政对担保机构的代偿支出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否则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于每年 5 月底前,将申报担保风险代偿补助有关资料报送省财政厅。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市、县财政部门申请报告;
(二)市、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池的会议纪要或文件;
(三)风险补偿资金池建立文件及拨款凭证;
(四)市、县财政部门上年度代偿支出的资金拨款文件和拨款凭证;
(五)《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补助情况表》(附件 1);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托營机构根据省财政厅批准审定的金额向担保机构拨付相应的风险补偿款,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对市、县的代偿补助,由省财政厅审核后直接拨付。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报代偿、补助条件,但未按时申报的项目,不予补充受理。申报担保代偿、补助资金时,补助金额应以代偿金额扣除追回款项后的代偿净额核算,一笔贷款只享受一次代偿补助。
第十四 条按照“账销债存"的原则,担保机构对发生的代偿要积极开展清收工作,托管机构每年要向省财政厅报送补偿清收工作报告。每年 5 月底前,对清收回的资金,扣除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担保机构按比例缴回风险资金池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风险资金池运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绩效评价(评估);对担保机构的代偿情况等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在获得风险补偿金后,未继续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及未按约定返还追偿所得的,暂停其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资格。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托管机构应对真实性尽合理审查义务,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对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由托管机构追回有关补偿资金,取消其补偿资格,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建立资金池退出机制。对于政策执行期满、政策调整、审计(财政检查)中发现资金池分配使用中存在严重违纪问题,资金池撤销,托管机构应及时完成风险补偿资金池的清算和回收等工作,资金原则收回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